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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颁布意见鼓励设立民企总部 支持民营经济提升活力
2019-05-14

上海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提升活力 鼓励设立民企总部若干意见颁布,标杆民企享认定“绿色通道”

■启动民营企业总部的认定工作,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,各区可依据有关规定,给予开办、租房等资助,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,可给予奖励

■对获得本市“贸易型总部”以及“中国民营企业500强”“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”“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”称号的民营企业,简化认定程序,直接予以认定

■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,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,通过居住证积分、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,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才、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

本报讯(记者 吴卫群)上海为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,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放“大招”了。记者从市商务委获悉,市商务委会同市发改委、市经信委以及市工商联已经正式印发《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意见》)。根据《若干意见》,本市将启动民营企业总部的认定工作,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,各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,给予开办、租房等资助,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,可以给予奖励。

与此同时,本市将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,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,通过居住证积分、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,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才、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。

按照《若干意见》的分类,“民营企业总部”分为“企业总部”与“总部型机构”两大类。申请认定“企业总部”,应当符合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(含)以上;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;上年度营业收入(销售收入)超过10亿元人民币;除本市外,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等条件。申请认定“总部型机构”的,应当符合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,且持续经营1年(含)以上;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;上年度营业收入(销售收入)超过10亿元人民币;除本市外,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等条件。

据介绍,《若干意见》在起草时,根据去年11月3日市委市政府发布的《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》精神,参考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与贸易型总部等总部政策,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,以“稳住存量,发展增量”为原则,统筹本市各类政策资源支持民营企业总部,努力实现政策效用最大化。为此,起草过程中,《若干意见》在“民营企业总部”的认定指标上,兼顾了企业规模、成长性、经营稳定性、总部性质等维度,从资产总额、营业收入、持续经营和分支机构数量等方面确定民营企业总部认定标准。

同时,鉴于各区在制定区级扶持政策中,总部认定标准不一,《若干意见》在设置定量指标时兼顾各区情况,适当放宽标准,以便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对象,有针对性地进行扶持;在政策导向上,考虑到各地都在积极出台政策集聚培育企业总部,《若干意见》着眼于吸引外省市民企在沪设立功能型总部,对其认定标准参照企业总部认定标准,略作调整;在认定方式上,《若干意见》对标杆型民营企业开启认定“绿色通道”。为吸引集聚全国范围内的标杆型民营企业总部,对获得本市“贸易型总部”以及“中国民营企业500强”“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”“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”称号的民营企业,简化认定程序,直接予以认定。

“民营企业总部”获得认定后,可以享受到的配套政策有三大类:一是资助和奖励政策;二是人才政策。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,制定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的政策措施,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营商环境,对民营企业总部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、医疗保障、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。引导民营企业总部向各类国家级和市级产业园区集聚,各区可为民营企业总部给予租金优惠、政策扶持等服务;三是服务政策。资金服务方面,提供融资支持、设立财务公司、外汇便利以及外籍人员汇兑便利等政策服务。出入境服务方面,简化出入境手续,提供通关便利。政企沟通服务方面,发挥市区两级政府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工作机制,以及“上海企业服务云”平台作用,加强政策辅导宣传,拓宽政企沟通渠道,营造民营企业总部发展良好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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